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煤炭经营,是指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和民用型煤的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