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