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围湖造地、开荒、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三)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四)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