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地区和民族乡、村的医疗卫生事业,办好少数民族公民较多地区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帮助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鼓励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的挖掘、整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