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