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