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经济第十六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民族乡、村,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