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