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公共文化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和传承。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