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五人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七人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初评意见、审议意见分别经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