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