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场所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投资兴建的科普场所、设施,禁止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作他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改变其科普场所的基本性质,妨碍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