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从事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