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十九条已废止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许可证》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