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受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息网络平台,公布电话、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并明确一个部门具体接受举报、投诉事项。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投诉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