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行政首长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推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