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实行收费公示,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