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第四章 权力规制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实行收费公示,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