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部门、工会、企业、劳动者四方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预防和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