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司法机关和商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