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