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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