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双方负责赔偿,并追缴非法所得,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