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第十一条已废止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种植规划;(二)依照承包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三)制止承包方损害农业资源和其他资产的行为;(四)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服务;(五)维护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