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