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既有建筑,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由产权单位依照抗震设防要求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优先组织鉴定和加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