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按照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本村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