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牲畜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