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牲畜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