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停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造林,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处以更新费用3至5倍罚款,削减或取消下年采伐指标。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