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在林区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烧茬子、秸棵、地格子、上坟烧纸,处1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烧荒、炼山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因野外用火,烧毁树木,须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并处以树木价值5倍以下罚款;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生森林火灾,有义务、有能力的人和单位,拒绝执行救火任务,造成火灾蔓延,处个人和单位防火责任人5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