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满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应与满族人口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由满族公民担任。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