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在教育经费,教职工编制,学生的助学金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照顾。

自治县义务教育的经费增长比例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的原则,切实保证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自治县办学经费在自治县财政解决发生困难时,依法申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