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场、水域、温泉、矿藏等自然资源。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统一的原则,对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有效利用。
在开发和建设中,严禁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造成其他公害。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自然资源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服从其管理和监督。严禁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享有优先权。
上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时,应当依法缴纳税金和其他费用,并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以及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对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失和破坏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及相应的赔偿。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