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依法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排查调处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及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