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及时查办、审理案件,惩治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