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保障寄递安全,并为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