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四)、(六)、(七)项关于邮政企业、邮件和邮政车辆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快件和快递车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