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中断、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上公告。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还应当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快递企业在中断、停止经营快递业务之前,对尚未投递的快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