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中取得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快递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