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住宅区、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接收快件的场地或者服务设施。因故未设置邮件接收场所、未提供接收快件的场地或者服务设施的,应当允许统一着装并佩戴标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和车辆进入为用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