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或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