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应急第五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告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告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