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治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未纳入城镇排污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两侧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建设及运转资金。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