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排污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