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造成养殖者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