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的部门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参加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