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农田防护林规划等相衔接的耕地质量保护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