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