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精神文明创建和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将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