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