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由中央下拨财政扶贫资金、国家扶贫信贷资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和政府部门安排的革命老区建设项目资金以及社会捐资组成,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培育、科技成果推广、民生与社会保障以及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等项目,专款专用。

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应当及时拨付到位,采取专账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筹资用于革命老区建设的资金,应当列入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计划,按时拨付到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