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科普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科普活动或者侵犯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