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规划并结合各自的特点、联系对象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